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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长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13 13:35:48 浏览 5348 次

转自长春市科技局高新处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长春市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17-2021年)》(长科发[2017]8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度长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长春市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长春市域内(含德惠市、榆树市、农安县)依法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内)或长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不再进行长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符合如下要求之一:

1、一项及以上授权的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2、两项及以上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

(四)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有两项及以上科技成果转化;

(五)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同期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六)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八)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要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九)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销售收入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均不低于5%(当年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不受此条限制);

(十)企业研究开发组织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

(十一)企业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十二)当年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优先认定为长春市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报程序和材料

(一)企业自评

拟申报长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应按照本通知“一、申报条件”中的要求认真自评,“申报条件”所列前十一项条件必须全部符合,方可申报。

(二)网上申报

申报企业注册并登录“长春市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http://jh.ccxtcx.com),按要求在线填写《长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网上提交至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属地科技主管部门结合长春市科技信息研究所知识产权审查意见进行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推荐至长春市科技局,由长春市科技局高新处负责受理审查。

(三)纸件报送

网上申报通过长春市科技局高新处受理审查后,申报企业须在三日内向属地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1、《长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参考附件1,在线打印并加盖本企业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 (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说明及组织机构、研发投入、激励机制、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等相关规章制度、证书、文件等)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具体到三级技术领域;

6、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参考附件2)。包括企业人员总体情况说明文件(含有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科技人员数量、科技人员的比例以及学历结构等信息)、全体职工信息表和科技人员信息表。企业提供的全体职工信息表、科技人员信息表均包含职工姓名、岗位名称、出生年月、专业技术职务、学历、专业、毕业院校和入企具体时间等8个方面信息;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见附件3)鉴证的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和中介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工作申明书;

8、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见附件3)鉴证的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10、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另,涉密企业须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提交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脱密承诺书”。

当年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只需提供《长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全套上报省科技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各一份。

三、申报材料编制要求

(一)纸质申报材料须提供材料总目录并标注页码范围。

(二)纸质申报材料中的《长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须在线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与其它纸质申报材料合订成册。

(三)纸质申报材料须胶装,一式两份,其中正本(如提供审计报告则应为原件,含防伪标识)由属地科技主管理部门报送长春市科技局。

(四)纸质申报材料须按本通知“二、申报程序和材料”中“(三)纸件报送”的1~10顺序逐页编排页码装订,加盖骑缝章(企业公章)。

(五)纸质申报材料的封面应含有以下信息:企业名称、申报年度、正(副)本标识、材料的总册数(例如全一册、共三册等)、分册号(例如上册、第一册等)和企业所得税缴纳部门(封面的右下角)等。

(六)纸质申报材料中的以下材料须加盖企业公章:企业的营业执照、知识产权相关材料、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

四、支持方式

对申请并通过长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集成《长春市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17-2021年)》有关政策重点培育,并给予10万元研发性后补助资金支持(列入2019年科技发展计划),用于企业后续研发项目。

五、申报时间

(一)网上申报截止时间:2018年7月2日

(二)网上推荐截止时间:2018年7月4日

(三)属地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纸件时间:2018年7月6日